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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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92.1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年1月9日的到期利息750.43元、逾期利息784.7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5,092.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7.8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