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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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国聪吊装工程服务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国聪吊装工程服务站逾期利息(以本金760464元,自2018年4月22日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结算,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2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