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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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元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宁元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47651元及利息11003.26元,合计1258654.26元;并以12476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2019年3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在欠付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6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宁元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7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