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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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8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8444.09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临沂市兰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2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7167元,由原告***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