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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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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30379.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5030379.3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09元、公告费用,由被告***、***、***、***、***、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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