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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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补偿***损失共计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00元,二审受理费500元,均由被上诉人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