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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新世纪阳光教育发展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新世纪阳光教育发展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26057.16元; 二、成都新世纪阳光教育发展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代偿款414850.56元、1019355.56元、891851.04元为计算基数分别从2017年9月28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4日开始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为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成都新世纪阳光教育发展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414850.56元、1019355.56元、891851.04元为计算基数分别从2017年9月28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4日开始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为止,按年利率10.9125%计算); 四、***、***、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新世纪阳光教育发展中心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代偿款及资金利息)向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1880元,由成都阳光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