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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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9211.39元,并支付其中217800.3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154870.7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101401.29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及15139.1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均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货款231439.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项下217800.3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及13639.1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均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91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12394元,由原告负担581元,由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13元,其中被告宁波鄞州稻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的479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