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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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悦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初103号 原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翔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灵,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悦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原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绍兴悦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怡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