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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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郸城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损失117470.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1133.22元的60%即60679.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93元,被告***、***负担1920元,原告***负担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