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83890.18元以及截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8294.63元、罚息1729.14元、复利674.43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计收至贷款到期之日或贷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以先到之日为准),罚息按年利率15%上浮50%即按22.5%对逾期的本金计付,复利按年利率22.5%对逾期的利息计付,罚息、复利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4.7元、保全费1005.88元,共计3270.58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