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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91973.54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3.44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