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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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0726执保132号 申请执行人:寇卫 被执行人: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寇卫与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24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对浙江广厦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240元予以冻结。至此,寇卫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07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