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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宝清县人民医院 七台河市炳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08758.84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负担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1763元,原告***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