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1民催10号

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陈明荣。

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2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819398,票面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行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18年11月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2-21
发布日期 2020-05-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