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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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21民催10号 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陈明荣。 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2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汇票付款期限也已到期,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819398,票面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行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18年11月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嘉兴康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