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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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高科原子辐照有限公司 浙江公认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公认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51483.2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51483.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15元,减半收取6157.5元,由被告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