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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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绿美庐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经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2914.1元; 二、***、***赔偿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扣款500000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相互折抵,***、***尚须支付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47085.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2元(***、***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合计13222元,由***、***负担8925元,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7元。 福建省溪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1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尚需负担的诉讼费1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