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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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79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英融生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32280元及利息(利息以322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18日起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元,由上诉人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英融生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元,由上诉人江门市俊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英融生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