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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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德康经贸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德康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95914.86元及利息675969.44元(计算到2018年7月21日,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被告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曹经庚、***对烟台德康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1、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楼1-(79-82)号,所有权证号:烟台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建筑面积116.18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32794号,使用权面积73.19平方米;2、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1-(111-116)号,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福股份制字第××号,建筑面积148.92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10)第31473号,使用权面积93.82平方米;3、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197号,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建筑面积99.14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13)第30347号,使用权面积62.46平方米;4、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218号,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建筑面积71.6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13)第30349号,使用权面积45.11平方米;5、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198-200)号,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建筑面积258.02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13)第30348号,使用权面积162.55平方米;6、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2-(212-217)号,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建筑面积403.08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13)第30350号,使用权面积253.94平方米;7、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4-299号,所有权证:烟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建筑面积84.85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08)第30793号,使用权面积53.46平方米;8、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4-304号,所有权证:烟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建筑面积84.85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08)第30863号,使用权面积53.46平方米。9、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4-(305-307)号,所有权证:烟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建筑面积673.78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32801号,使用权面积424.48平方米。10、福山区崇文街德胜商城1#号楼6-310号,所有权证:烟房权证福涉外房产字第××号,建筑面积57.31平方米、坐落下土地证号:烟国用(2009)第32799号,使用权面积36.11平方米。房产面积共计1997.73平方米、坐落下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1258.58平方米在借款本息最高余额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烟台德康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曹经庚、***、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5元由被告烟台德康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曹经庚、***、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德康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曹经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