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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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竹溪支行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廊坊市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79825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32元,由原告***负担941元,由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17),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