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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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韵达快递责任承包书》、《韵达快递责任承包书补充合同协议》; 二、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30000元; 三、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66.67元; 四、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派件费22174.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174.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对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共计1556元,由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武汉百联韵通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随同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