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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车辆维修费用合计8753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8553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0%,即59874.50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承担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