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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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铂成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运河文化创意园发展有限公司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铂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被告红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