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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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二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1损失2251.3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2损失33179.9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宁某车损1200元。 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限额内代原告侯某2返还被告***2000元。 五、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2损失1600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1负担60元,由被告***负担240元(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袁铁星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左玉洁 |
| 裁判日期 | 2017-04-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