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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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5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3879.88元、护理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交通费440元,合计45919.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负担333元,由被告***负担5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