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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星光工业布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
滨海仁舟水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滨海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星光工业布有限公司、***名下的14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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