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金池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沭阳县马厂镇更兴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沭阳县马厂镇更兴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青花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9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青花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沭阳县马厂镇更兴商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