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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9727.4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98809.6元(垫付10000元已减除);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49417.89元;

二、***赔偿***1500元,***已垫付36119.89元应据实抵减结算后,由***退还34619.8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并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澧浦路支行,户名: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帐号:430501687459********-0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禁止使用网银支付)。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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