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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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强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强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976391.86元并自2019年2月26日起继续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向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其中,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17日按借款月利率8.1‰计算,2019年8月18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按逾期借款月利率12.15‰计算); 二、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豫(2017)舞钢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30号]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股权[(叶)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4号、(叶)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号、(叶)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3号]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82元,由平顶山市强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