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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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3417号民事判决; 二、雷锋租车(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25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雷锋租车(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雷锋租车(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雷锋租车(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