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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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借款本金99830.59元及利息3911.83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湾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8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