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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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旭辉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南湖印务有限公司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温州旭辉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温州市南湖印务有限公司的债务1828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197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