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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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艾菲特家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艾菲特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7509元以及以275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四川艾菲特家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诉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