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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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支付的服务费8000元、物业费2091元、预存电费1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2元,共计22023元,由上诉人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923元,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