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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388.8元(抵除被告前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680.38元(其中34,430.38元直接支付给垫付款人被告***、林锐浩,29,2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负担25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27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