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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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止;被告方已付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0.42元应予扣减)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1.88%×150%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