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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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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在交通事故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95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8220.02元、营养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89900元、护理费19681.92元、误工费32400元、残疾器具费52856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305541.92元的60%,计款783325.15元;合计赔偿905325.1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895325.1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78.35元、鉴定费3800元、其他费用221元,合计11199.35元的60%计款6719.61元;被告***已支付14806.13元,原告***需退还被告***8086.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3,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4元,减半收取10377元,由原告***负担513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524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10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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