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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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市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山东方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润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4697601.77元,及以34697601.77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759元,由原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079元,由被告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7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