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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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 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定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未还定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山东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山东济宁特力机床有限公司负担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