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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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0万元; 四、驳回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已交纳);由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星际元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合肥金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