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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支付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4485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支付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2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