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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
山东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圣基影业有限公司
天脉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脉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共211000元;

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脉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脉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无锡天脉聚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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