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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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 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银宁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甘肃宏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