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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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青海天健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