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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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大唐国际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98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29060.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18223.65元范围内承担原告***工程款398720元、利息129060.52元,共计527780.52元的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青海大唐国际格尔木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73元,由被告青海锦融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