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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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章向阳、***婷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26832.26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罚息计29394.20元和2019年10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章向阳、***婷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70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就被告章向阳、***婷所有的位于位于位于诸暨市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号为浙(2016)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537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为诸房预商字第××号、诸房预商字第××号】房产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章向阳、***婷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章向阳、***婷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3元,依法减半收取4716.5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336.50元,由被告章向阳、***婷、诸暨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