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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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抗2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胜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滨,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瑶,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一审第三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申诉人温州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建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5030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34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沈伟 审判员张静静 审判员赵恩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来益芸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