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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4,819,408.77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819,408.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给付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99元,由原告***负担30,507元,被告***负担64,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