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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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407220.75元的70%即285054.53元,合计405054.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本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8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上述账户,由三原告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