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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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救护车费、差旅费共计145,027.20元; 二、原告***在其获赔款中退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救护车费共计30,811.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